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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运·真人-国家旅游局公布《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发布者:开运·真人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4-13
本文摘要: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了《旅游行政许可办法》(以下全称《办法》)。

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了《旅游行政许可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办法》是对《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行暂行办法》的修改,将于5月1日起月实施。据报,《办法》修改内容主要还包括限于主体和规章名称、旅游行政许可的实行、旅游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等。另外,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办法》的限于主体调整为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规章名称适当地由《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行暂行办法》改动为《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办法》还对旅游行政许可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明确提出拒绝,按规定实行标准化建设,前进网上审核平台建设,推展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和审核。根据《办法》规定,旅游部门应该编成旅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创建和实行信息公开发表制、重复使用告诉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和文明服务制7项制度规范,对法院场所建设和管理明确提出拒绝,规定旅游部门应该设置专门窗口、配有专业人员法院和办理许可业务,以便利申请人。

以下是《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其第46号《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参见附件)早已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查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旅游局局长 李金早2018年3月9日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行政许可不道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和监督旅游主管部门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融合旅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旅游行政许可,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及具备旅游行政许可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申请人,经依法审查,呈请其专门从事特定活动的不道德。

第三条 旅游行政许可的原作、实行和监督检查,应该遵从《行政许可法》《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必要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核,不限于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旅游行政许可,应该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发表、公平、公正的原则。旅游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发布,予以发布不得实行涉及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行和结果,除牵涉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该公开发表。

合乎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获得旅游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旅游主管部门不得种族歧视。第五条 实行旅游行政许可,应该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以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为提示,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提升办事效率,获取优质服务。国家旅游局负责管理创建完备旅游行政许可全国网上审核平台,逐步推展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和审核。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该逐步将本部门旅游行政许可事项划入或者终端全国网上审核平台统一实行。

实行行政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编成旅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创建和实行旅游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发表制、重复使用告诉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和文明服务制为等服务制度和规范。第六条 旅游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不准不得原作行政许可。旅游行政规章可以在上位法原作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行该行政许可做出明确规定,但不得加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明确规定,不得加设违背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对旅游主管部门实行行政许可,拥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旅游主管部门违法实行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拒绝赔偿金。

第八条 旅游行政许可要求依法做出即具备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转变。旅游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改动或者废除,或者呈请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必须,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更改或者退回早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导致财产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与补偿。

第二章 实行机关第九条 旅游行政许可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具备旅游行政许可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旅游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行行政许可。第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具备权限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并应该将不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和委托实行的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公告。

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对委托不道德的后果,依法分担法律责任。不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名义实行行政许可,不得并转委托。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该确认明确分担旅游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全称主办机构)。

主办机构的主要职责还包括:(一)法院、审查旅游行政许可申请人,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明确提出许可要求建议;(二)的组织旅游行政许可听证会工作;(三)递送旅游行政许可要求和证件;(四)旅游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资料、信息公开发表工作;(五)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六)获取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咨询服务;(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专门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展开监督检查。主办机构必须其他业务机构帮助办理的,涉及业务机构应该大力因应。第三章 申请人与法院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依法必须获得旅游行政许可活动的,应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必须使用格式文本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免费获取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少见错误实例。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与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没必要关系的内容。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明确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应该递交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许可委托书。

许可委托书应该写明许可委托事项和许可范围。第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申请人条件、数量容许、办理流程、办结期限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样板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法院场所及政务网站审批,便利申请人索要用于、获取信息。

申请人拒绝对审批内容不予解释、说明的,主办机构应该解释、说明,获取精确、可信的信息。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该设置一个相同场所作为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窗口,配有政治素质低、业务能力强劲、熟知掌控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工作的法院人员,统一法院申请人、获取咨询和递送要求,并在办公区域明显方位成立命令标志,引领申请人到法院窗口办理许可业务。

旅游行政许可事项划入行政服务大厅集中于法院的,按照涉及规定和拒绝继续执行。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人行政许可,应该真实情况向旅游主管部门递交有关材料和体现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不得拒绝申请人递交与其申请人的行政许可事项牵涉到的材料。

第十六条 法院申请人时,旅游行政许可法院人员应该审查下列事项:(一)申请事项否归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法院范围;(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递交的身份证件和许可委托书否合法有效地,许可事项及范围否具体;(三)申请材料中否具体附有申请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四)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否合乎所申请事项的各项法院拒绝。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明确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旅游主管部门应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置:(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必须获得行政许可的,应该即时告诉申请人不法院,并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申请人未予法院通知书》,解释理由和依据;(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该即时做出未予法院的要求,并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申请人未予法院通知书》,告诉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存在文字、计算出来等可以当场修正的错误的,应该容许申请人当场修正,并告诉其在改动处亲笔签名或者盖章证实;(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合乎法定形式的,应该当场或者在5日内重复使用告诉申请人必须考订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申请人考订材料通知书》。

逾期不告诉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法院;(五)申请人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考订材料,或者递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但拒绝接受再行考订的,应该做出未予法院的要求,并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申请人未予法院通知书》,解释理由和依据;(六)申请事项归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合乎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拒绝递交全部考订材料的,应该法院行政许可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开具合乎行政许可法院单制度拒绝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法院通知书》。旅游主管部门开具前款规定的涉及书面凭证,应该砖墙单位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标明日期。第四章 审查与要求第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对其否不具备许可条件、否不存在未予许可的情形等展开书面审查;依法必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展开核实的,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展开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或者告知时,应该出示证件,并制作现场核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核查笔录、询问笔录应该真实情况记述核查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和内容,经被核查人、被告知人比对正确性后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并由核查人员签署。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该真实情况问告知,并帮助核查。第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展开审查时,找到该行政许可事项必要关系他人根本性利益的,应该告诉该得失关系人。

申请人、得失关系人有权展开陈述和辩护。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得失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辩护,应该制作陈述、辩护笔录;经审核,申请人、得失关系人明确提出的事实、理由正式成立的,应该接纳。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做出行政许可要求前强迫退回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获准。

申请人退回申请人的,应该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并归还旅游主管部门已开具的涉及书面凭证。对纸质申请材料,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存留复制件,并将原件撤回。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做出终止审查的要求,并通报申请人:(一)申请人因涉嫌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察,仍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根本性的;(二)申请人被依法采行容许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登录其他机构托管地、接管等措施,仍未中止的;(三)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更进一步具体明确含义,催促有关机关做出说明的;(四)申请人主动拒绝终止审查,理由不顾一切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终止的原因避免后,应该及时完全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出来在法定期限内。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做出中止审查的要求,并通报申请人:(一)申请人强迫退回申请人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生或者失去行为能力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中止的。

第二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展开审查后,需要当场做出要求的,应该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要求;无法当场做出要求的,应该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要求。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人合乎法定条件、标准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做出呈请行政许可的书面要求;不合乎法定条件、标准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做出未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要求,解释理由,并告诉申请人拥有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书面要求应该写明做出要求的时间,并砖墙单位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做出呈请行政许可的要求,必须授予行政许可证件的,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授予砖墙单位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应该写明证件名称、均须机关名称、被许可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证件编号、均须日期和证件有效期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行下列方式递送行政许可要求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一)不受递送人到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者法院场所必要发给,在递送回证上标明接到日期,并亲笔签名或者盖章;(二)寄送递送的,申请书写明的联系地址为递送地址,不受递送人及其开立人应该在邮件回执上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回执上标明的收件日期为递送日期;(三)不受递送人拒绝接受接管行政许可文书的,递送人可以邀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解释情况,在递送回证上记明索要事由和日期,由递送人、见证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把许可文书回到不受递送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许可文书回到不受递送人的住所,并使用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递送过程,即视作递送;(四)必要递送有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旅游主管部门递送;(五)无法采行上述方式递送的,可以在公告栏、不受递送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出公告。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作递送。

第二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做出的呈请行政许可要求,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发表,并容许公众查询。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在授予行政许可证件之日起30日内,逐层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被许可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证件编号、均须日期和证件有效期等事项或者分享涉及信息。

第五章 听证会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旅游行政许可应该听证会的事项,或者旅游主管部门指出必须听证会的其他牵涉到公共利益的根本性行政许可事项,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告,并举办听证会。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许可必要牵涉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根本性利益关系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在做出行政许可要求前收到《行政许可听证会告诉书》,告诉申请人、得失关系人有拒绝听证会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得失关系人拒绝听证会的,应该在接到旅游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听证会告诉书》之日起5日内递交申请人听证会的书面材料;逾期不递交的,视作退出听证会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申请人、得失关系人申请人听证会的书面材料后20日内的组织听证会,并在举办听证会的7日前,收到《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将听证会的事项、时间、地点通报申请人、得失关系人,适当时不予公告。第三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旅游主管部门从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中登录,申请人、得失关系人指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必要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应该在举办听证会5日前,向听证会主持人递交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等全部材料。申请人、得失关系人也可以明确提出证据。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公开发表展开:(一)主持人宣告会场纪律;(二)比对听证会参与人姓名、年龄、身份,告诉听证会参与人权利、义务;(三)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明确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四)申请人、得失关系人展开辩护和质证;(五)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得失关系人就争议事实展开辩论;(六)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得失关系人不作最后陈述;(七)主持人宣告听证会终止、推迟或者完结。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申请人、得失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予以听证会主持人许可中途解散或者退出辩护和质证权利解散听证会的,听证会主持人可以宣告听证会中止或者中止。第三十七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该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和记录员亲笔签名。听证会笔录应该经听证会参与人证实正确性或者考订后,当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听证会参与人拒绝接受亲笔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会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会笔录中不予写明。

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听证会笔录,做出行政许可要求。对听证会笔录中并未证书、记述的事实依据,或者听证会完结后申请人递交的证据,旅游主管部门未予说法。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拒绝,创建科学的管理制度,配有适当的设施设备,登录专门的人员,使用先进设备技术,强化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内容主要还包括下列材料:(一)申请人依法递交的各项申请材料;(二)旅游主管部门实行许可过程中必要构成的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管理的其他材料。材料形式应该还包括文字、图标、声像等有所不同形式的记录。第四十一条 主办机构应该对档案材料展开分类、编号、排序、注册、印刷,及时整理立卷,并定期接管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文档。档案过渡、交给、阅览、查询、拷贝等,应该遵从有关规定,严苛遵守签收、注册、审核申请。

牵涉到国家秘密的,还应该依照《保密法》及其实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具体有关许可档案的交给期限。交给期限届满时,经检验档案无留存价值的,可按有关规定封存。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旅游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采行定期或者定期抽验等方式,对许可实行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及时缺失行政许可实行中的违法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制订旅游行政许可实行评价方案,具体评价主体、方式、指标和程序,并的组织积极开展评价,依据评估结果持续提升许可工作质量。第四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对被许可人专门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展开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不予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署后文档。

公众有权查询监督检查记录。第四十五条 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撤消、吊销情形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做出撤消要求、办理吊销申请。第四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有违背《行政许可法》《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道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依法给与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予以行政许可,私自专门从事依法应该获得旅游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依法采取措施不予阻止,并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出来,但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期限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规、规章对旅游主管部门实行旅游行政许可有尤其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旅游行政许可权由其他部门集中于行使的,其旅游行政许可的实行参考限于本办法。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1月7日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行暂行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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